《决议》提出,依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经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组织变革的决议》《深化党和国家组织变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同意的《国务院组织变革方案》,以及推动“放管服”变革的布置,国务院决议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主要内容包含:
在组织变革方面,针对相关部分责任整合状况,一是完善市场监管和法律体系,修正进出口货品原产地法令、发票管理方法等29部行政法规;二是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系,修正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勇士表扬法令等8部行政法规;三是变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修正全国污染源普查法令等4部行政法规;四是合理装备微观管理部分功能,修正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等4部行政法规。
在“放管服”变革方面,一是撤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正电力供应与运用法令等14部行政法规,撤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行政许可项目。修正世界海运法令,撤销外商投资运营世界船只运送等7项事务批阅。修正路途运送法令,撤销4.5吨及以下一般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二是优化批阅流程。修正化妆品卫生监督法令,将化妆品出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修正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令和合伙企业挂号管理方法,撤销在报刊上刊登营业执照报废声明的有关规则。三是优化涉外技能转让环境。修正技能进出口管理法令,删去技能进口合同有用期内改善技能成果权属等规则。修正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删去技能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越10年等规则。四是撤销有关证明事项。修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挂号方法,撤销收养人需提交的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许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有无子女证明等事项。